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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新规整顿住房租赁市场
观点地产网讯: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进一步维护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提到,对租赁房源的真实性提出了相关要求,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要求,在网签,合同等相关条例上给出了指引。
此外,在规范住房租赁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
原文如下:
一、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一)严格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二)严格开业报告和备案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机构注销,取消“住房租赁”或“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信息变更手续。房屋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相关机构及时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备案手续。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加强对雇(聘)用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推行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度,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实名信息卡,并由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信息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所在机构、门店以及维护责任人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符合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二)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稳步推进集中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房源信息核验工作。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在本市开展房源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并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认真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已成交或30日内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验:
1.不得允许未办理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实名信息卡的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2.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3.不得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机构出租或受托出租的房源信息;
4.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
5.不得发布未按规定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房源核验码应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标识。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有权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对不具备发布资格或多次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发布主体,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暂停其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服务。对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络信息平台,网信部门可根据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一)强化合同网签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办理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规定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将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后,方可申请房源信息核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网签备案应当使用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适时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的到期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房屋管理部门报备。
(三)提高网签备案效率。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其业务系统,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等多种渠道,在线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现“零材料”、“零跑动”。
四、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
(一)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时,除冲抵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二)规范租金支付周期。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三)规范机构业务合作。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储房源、介绍客户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各自的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开合作机构名单。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的,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租赁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提示租赁机构按规定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通过私下向个人付费的方式,利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储房源、获取客户。
五、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的,母子公司均应单独开立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法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租金和押金可不纳入资金监管。
(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方式、流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其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探索建立住房租赁机构资金风险预警机制。
(三)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积极推进承办银行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共享网签备案的合同信息。
(四)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六、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配置的设施设备,确保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出租期间查验房屋使用情况的条款,并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各区政府要守住安全底线,加强组织,全面排摸辖区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项目,推进合规改建、转化工作,督促未合规纳管项目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逐步实现对改建和转化项目的全覆盖、全过程监管。
七、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对接“一网通办”,发挥平台服务作用。按照建设本市“一网通办”总门户的要求,加快对接“一网通办”,推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升级。全面推进线上线下租赁服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企业对接、业务协同,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主体认证、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等线上一站式服务,方便承租人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
(二)加快融入“一网统管”,发挥平台监管作用。针对住房租赁活动全过程,强化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租赁房源数据库,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系统。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权限,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开展日常监管、监测分析等工作。对标本市“一网统管”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和街镇的信息联动和管理协作,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
(三)加快促进“社会共享”,发挥平台公示作用。依托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逐步归集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
2.已报告开业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办理实名信息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3.已报备开展房源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平台;
4.住房租赁风险提示、纠纷警示等信息;
5.房源核验码的验证信息;
6.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信息;
7.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业务合作信息;
8.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账户监管协议标准文本;
9.其他有利于建设规范、透明的住房租赁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
八、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
(一)建立完善市场乱象发现机制。本市依托“12345”热线,及时受理住房租赁各类投诉举报。发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发挥属地街镇和社区网格的作用,落实网格监督员、社区综合协管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要求,及时发现并上报涉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违规行为。房屋管理、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以租房居住的实有人口信息为抓手,建立“人房共管”长效机制,切实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房源出租情况。
(二)建立完善行业纠纷调处机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渠道信息,担起矛盾纠纷化解的首要主体责任。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处专业性平台,督促机构妥善处理与住房租赁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针对住房租赁投诉举报的不同情形,按照“法定、商定、指定”原则,分别派单至市区相应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或街镇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涉嫌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制作线索信息移送相应管理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涉及同一区域不同职能部门,由区信访办指定管辖;涉及不同区域同一职能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建立完善属地矛盾化解机制。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导属地街镇,整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的作用,构建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当经营引发社会风险的,机构注册所在区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涉事机构及主要人员的监管,督促涉事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涉事机构收储房源所在街镇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维护收储房源出租人的正当权益,引导租赁当事人理性协商、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各区要集中组织力量,通过联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查处曝光一批侵害租房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涉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规发放个人“租金贷”、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广告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人口管理规定以及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市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行计分评价制度,根据其信用分数评定信用等级,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依法暂停房源核验、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相应资格。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警示教育,引导租赁当事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正规企业租赁住房,逐步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理性租房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
(一)强化体制保障。依托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形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承担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组织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住房租赁行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涉及住房租赁的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反不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住房租赁社会服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网信部门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审核管理网络信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等工作,依法打击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渠道,将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指导协助房屋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三)落实属地责任。各区要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住房租赁工作协调机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等各方力量,立足区域实际,推进“一网统管”,构建完善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各街镇要以社区党建为引领,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做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群租”综合治理、租赁房屋安全检查、住房租赁纠纷调解、住房租赁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应当制定执业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发放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作发布违规公示名单和风险提示、纠纷警示,配合市房屋管理部门开展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具体工作。协会应当引导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公开实缴资本、房源规模、从业人员数量、财务状况、合作单位等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树立社会对行业信心和规范行业发展的信息。

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毕竟有不少的朋友们都有创业的打算,但是对于企业的开办也要注意一下具体的流程,提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证件齐全才能开办。以下分享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1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简环节、减时间、降成本,企业开办便利度持续提升。
至2020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开通了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一表填报、线下一窗领取”,各地企业开办所需时间均已经减至4个工作日内。这里说的“企业开办”包含了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领取税控设备和发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登记等企业开展经营所必需的流程和手续。
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显示,我国“开办企业”指标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的排名,已由2015年的第128位跃升至2020年的第27位。同时我们也看到,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和社会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还存在着平台使用不便利、部门信息共享不充分、各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办事体验。
为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开办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并于4月1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了6个方面13条改革措施。一是提高“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效率。实现企业线上完成开办所有事项的一网填报,并探索将企业变更、备案、注销等高频事项“全程上网”,减少企业跑动次数。二是推动企业开办要素电子化。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办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今后企业在经营场所中可以用展示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替代悬挂纸质营业执照。三是提高企业开办身份验证服务水平。在确保身份信息真实、防范虚假登记的前提下,优化企业开办实名验证方式,减少重复验证。四是优化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代扣代缴服务模式。
探索在线推送银行预约账号,允许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填写开户申请信息,通过平台推送给税务、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减少企业开户等待时间和跑动次数。五是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
六部门将共同制定《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规范(试行)》,在部分地方试点基础上,制定《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指标体系。六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组织基层窗口等与企业开办有关岗位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答和帮办服务工作。
可以说,这些措施都是从问题出发、从实际出发、从企业的期盼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这里面既有对全国各地适用的“规定动作”,又有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的“自选动作”,为的`就是让各地结合实际、更好落实。
下一步工作打算
聚焦改善营商环境、开展企业开办便捷服务行动是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今年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专项行动之一,是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通知》的出台,既是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又是将行动继续深入推进的政策依据。
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说了算。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调研、督导、试点、测评等方式,狠抓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关注企业诉求,不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2
东营市开展企业开办线上线下全流程实操推演活动
10月20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行、人社等有关部门及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业务骨干,开展了企业开办线上线下全流程实操推演活动。活动中,相关业务人员就企业开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不足作了充分交流,逐项分析,找出问题、不足及短板,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是完善政策支撑,涉及企业开办各部门单位全面梳理、对照2018年以来涉及优化企业开办指标国家、省和市级政策文件,统筹2020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估反馈问题,查摆政策缺失,制定具体措施,出台配套政策,填补政策空白。
二是完善政务服务,通过完善企业开办专区、自助服务、提升帮办代办服务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是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多部门协同,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等方式优化企业开办流程。
四是深化“全程网办”,提供电脑端、手机端、智能审批端、窗口办理、代办点办理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办理渠道,满足申请人的多样化需求,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五是提高队伍素质,选配精干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流程培训,组建企业开办工作队伍。
六是开展走访活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联动,对各所辖区内开展走访活动,听取企业对企业开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亲清关系,贴心为企业服务好,解决企业在企业开办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推演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找出短板、弱项,集思广益,对疑难业务进行拆解,将堵点环节进行打通,促进了全市企业开办工作进一步优化提升。
企业开办全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3
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流程
公司注册可以在网上申请,只需要八个流程。具体流程是:
1、注册网上注册系统用户。申请人登陆网上注册系统,凭真实资料在网上注册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注册的用户的相应信息与后面到现场提交材料和领取材料的人必须是一致。
2、登录系统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记”,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3、选择类型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业务类型。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4、填写信息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大类,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或者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信息,然后补充完整页面上企业登记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5、上传文件(PDF格式)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注意的是,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信息。
6、查看反馈登录企业登记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1、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2、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3、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7、现场交件现场收到“预约材料提交时间”手机信息或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打印系统生成的文书及并其他材料到现场提交规定的纸质材料。注意:需根据要求对打印出的纸质材料进行签字盖章。
8、领取执照纸质材料被审查同意后,领取核准通知书、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
新办企业网上办理流程
1、您只需打开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在“主题集成服务”中选择“企业开办全程网办”。
2、选择使用账号、密码登录(无账号的,请先注册账号),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扫码登陆,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
3、登录成功后,确认左上角“切换地市”栏是济宁市,选择“分时办理”,根据系统提示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后,进入分时办理申报页面。
4、点击需要分时办理的业务,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共6个,可任意组合选择。
5、通过“手动填写企业信息”或“电子营业执照扫码办理”两种方式登录后,即可办理选中业务。
6、以银行预约开户为例,进入申报页面后,系统显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填写其他页面信息后,信息将直接推送至银行。
注册公司流程网上申请过程
网上注册公司的流程:工商局网上申请公司名称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核名需要安装数字证书及U盾才能预约办理。
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应带齐以下资料:
1、公司设立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
4、总经理任免书;
5、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的刻章店刻印工作、财务印章,正规的章应该是到公安局备案过有刻章卡的刻章店办理刻章。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到公司所在地的国税或者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到公司所在附近的工行、建行、中行银行等银行开设基本户。
市场监管办案数量少的整改措施怎么写
(一)市场监管执法力量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执法人员数量与监管职能不匹配。机构改革前,原质监局、盐务局、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基层没有派出机构,目前大部分市场监管所是将原工商、食药监监管所整合后成立,承担的职能包括办证办照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原工商、质监、食药、物价等全口径监管,还包括各类市场巡查、专项整顿、消费投诉、执法检查、统计报表等工作。工商监管原本就具有监管对象量大面广的特点,“三合一” 体制调整后,随着质监和食药监职能的并入,大市场监管的对象在体量、覆盖面和复杂性方面都大幅度扩展,但职能扩展的同时,执法人员并未得到相应补充。全市共有6个市场监管局,87个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997人,且很多监管所只有2至4人,工作应接不暇。如港南区东津市场监管所在岗人员仅2人,执法人员外出执法,导致被群众投诉无人在岗办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基层部门要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还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
二是执法人员专业与监管领域不匹配。各级监管部门普遍缺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标准计量等领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港南区目前共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11家,医疗器械、药品使用单位约627家,分布在城区和9个乡镇,但港南区市场监管局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一线中只有5人属于药学专业人员。执法人员无相应专业的学历背景,业务知识体系单一,在日益专业化、规范化的监管工作中捉襟见肘,严重制约和影响执法办案效果。
三是执法人员年龄与监管手段不匹配。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年龄普遍老化,难以胜任当前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音像记录、电脑操作记录等基础工作需要,难以适应“大市场”背景下新型监管模式的需要。
四是执法人员重心与监管任务不匹配。市场监管所划归乡镇(街道办)管理后,年轻和专业的市场监管执法骨干被抽调或挪用去完成政府工作,工作重心发生偏移,重点监管任务无法落实,本就已严重短缺的市场监管执法力量被进一步削弱,基层监管能力下滑,市场监管“最后一公里”疏于职守。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除承担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综合性工作,包括包村、拆迁、创卫创建、协助处理信访、秸秆禁烧、防汛、环保等,严重影响法定职责的履行,加大职能越位、错位、缺位发生的可能,甚至出现 “兜底”现象。
五是执法人员保障与监管需求不匹配。很多市场监管所,尤其是划归乡、镇(街道)管理的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推进缓慢,行政单位的标准配置人员编制、车辆编制、执法经费等落实不到位,执法工作保障与工作需要差距极大,执法队伍建设严重滞后。执法经费、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快速检验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缺口较大,无法满足监管执法需要,严重制约监管效能的提升。
(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制约问题需进一步解决。
“三局合一”后,新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权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有机衔接,执法主体法定依据不足,存在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机构改革后,仍各自沿用之前的执法依据,原工商、食药、质监职责交叉,一个案件涉及多部法律法规规章,法律适用冲突,难以定性处罚。部分市场监管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进度缓慢。
(三)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效能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各部门使用业务系统大都是国垂或区垂系统,系统间没有数据对接或对接不流畅,存在“数据壁垒”,制约了“一网通办”。各系统对案件信息录入、公示,内容大同小异,但又各自独立。平台之间独立运行,建设重复率高、兼容性差,出现行政执法信息“孤岛”的现象。比如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需要重复录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互联网+监管”系统、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个系统。另外“一窗受理”服务模式实施后,业务从“单科”到“全科”转变,窗口人员缺乏系统培训,能力素质待进一步提升。
(四)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形式需进一步多样化。
以前行政执法监督形式主要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即通过案件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从主体、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性及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但对“三合一”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还没有找到可靠的监督手段。一些基层市场监管所偏重经济处罚,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改等措施,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当前农资市场频发的销售假肥料、农药、假种子等现象,由于都是游商散销,散布在广大农村,缺乏有力监管,事后处置困难,使得消费者与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形式过于单一,难于形成监督合力。
(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行政执法公示方面,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很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照书本靠经验审核的多,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建议
(一)运用信息化和现代化力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就必须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纪律教育。通过教育培养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的品质和作风。三是严格把好行政执法队伍进入关,针对不同的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层次提出不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人才库,强化专业化执法人员的发现、储备、培养和使用,努力改善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技巧和实战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执法能力。
(二)严把抽(借)调及派驻关,同时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谋求理解和支持。一是减少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抽(借)调及派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数量,确保不应超过在编在职人员的10%,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各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转。二是寻求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有些执法工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工作与领导的考虑存在偏差。开展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流、沟通,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从而取得支持和理解。同时,多与当地政府沟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政府的综合性工作。
(三)创新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着力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合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实践中使用频次较高、范围较大、效果较好、比较成熟的制度。同时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改等措施,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多举措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做到执法为民、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是全局性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形成各个监督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要将监督事与监督人紧密结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形成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任何管理都不应该是只唱“独角戏”,“包打天下”的做法会给我们的执法监管工作造成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市场监管工作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特点,更需要各部门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实践证明,充分发动多职能部门的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是当前解决执法任务重、要求高与执法人员少、力量不足矛盾的有效手段。一是运用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合力”的方式,加强与公安、消防、卫健委、农业农村等各职能部门的横向协调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二是发挥党委政府的引导作用,在重要的时期、关键环节,请党委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以带动市场主体进行自我检查,并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等领导和监督机关,对市场监管执法给予调度的重视和强有力的支持。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氛围。通过建立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措施和办法,在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协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把市场监管部门唱“独角戏”变为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能力协作、各界群众支持的“大合唱”。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法律是行政执法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要严格依法行政就必须及时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市场监管立法应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奠定法制基础。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才能赋予监管部门应有的权力,才能保证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六)进一步提升“线下办”政务服务能力。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不见面”审批,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一是要希望通过顶层设计,完善政务服务系统,整合和归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数据,促进政府部门的数据和信息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实现政府部门数据联通和共享,为高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真正构建“一网通办”格局。二是全面推广“网上办”。通过媒体、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大力推广网上办事流程的宣传工作,积极落实网办工作,提高群众网办意识,引导和帮助群众懂网上办流程、会网上办操作,愿网上办。同时加强窗口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力度,实现业务水平从“单科”到“全科”转变,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
(七)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在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制订统一的基层执法装备标准,推动改善执法装备差现状,增强办案一线的办案能力。比如按标准给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开发现场执法软件支持系统、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等。
(八)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切实提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实现全过程音像记录,推动重点监管领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证合法行政。督促各级执法机关进一步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国办发文 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整改报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整改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整改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整改报告,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越来越便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实国办发〔2020〕35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见附件)。
(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实施区域重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有关地区开展省际“跨省通办”合作要务实高效,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避免层层签订协议、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及时梳理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中共性、高频的异地办事需求,加强业务统筹,并纳入全国“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三、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三)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加快整合网上办事入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着力解决网上办事“门难找”、页面多次跳转等问题。进一步简化“跨省通办”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丰富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体验。完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推进证明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
(四)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推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全程网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办事需求,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探索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
(五)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推动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加快解决“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耗时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
四、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六)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实现已确定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在全国范围统一,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联动模式、联系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申请表单通用格式、申请材料文本标准等,优化办理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
(七)加强“跨省通办”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在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动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明确对接标准、对接方式、完成时限等要求,为部门有效协同、业务高效办理提供有力支撑。
(八)增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功能,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保、户籍、税务等领域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提升数据共享的稳定性、及时性。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常用电子证照全国互认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为提高“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切实守住数据安全底线。
五、强化组织保障
(九)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统筹力度,按照有关任务时限要求,抓紧出台新增“跨省通办”事项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试点计划等,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有关配合部门要加大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落实的省级统筹,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能力。
(十)加强监测评估。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推进情况的监测分析,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整改报告了解和掌握“跨省通办”事项实际办理情况,及时跟进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地方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具体事项办理的日常监测管理,强化审管协同,推动审批、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开展“跨省通办”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十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各个层级办事时充分知晓和享受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推广力度,积极支持“一地创新、全国复用”。
附件: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共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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